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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臺《建筑施工附著式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實施意見》

2020-10-27 17:40:03

為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陜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 升降機 、附著式腳手架和 高處作業吊籃 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從事附著式腳手架安裝、提升、拆卸作業的單位應具備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使用經本單位自主或聯合研發,具備省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委托或認定的具有相應資格單位出具鑒定(評估)或驗收合格證書的產品,附著式腳手架不得出租、出售、轉包或再分包。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專業分包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從事附著式腳手架安裝、提升、拆卸作業的人員應持有省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作業類別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應任命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現場人員變更應經施工總承包和監理單位同意。

(三) 吊籃 出租單位應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高處作業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應由出租單位負責完成。吊籃出租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派駐專業人員負責吊籃的日常檢查與維保。從事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的人員應持有省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作業類別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本市附著式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檢驗檢測報告采用《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制式內容,統一編號,由檢驗檢測單位通過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測平臺出具。

二、附著式腳手架安全管理

(一)附著式腳手架架體型式、結構及構配件應與鑒定(評估)或驗收合格證書一致,不得私自改變架體結構,不得擅自調整構配件參數。

(二)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自取得鑒定(評估)或驗收合格證書之日起,應每3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在本市使用的各型號架體隨機進行主要結構參數、架體結構應力、荷載限制自控系統、架體防墜落裝置性能及架體同步性能等項目的檢驗,并將檢驗結論向市住建局質安站予以告知。

(三)附著式腳手架進場時,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單位應進行聯合驗收。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未進行告知登記的,未提供齊全有效產品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書的,未按要求任命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不得進場。

(四)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應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監理單位審批,論證通過后實施。附著式腳手架安裝完畢后,專業分包單位應組織自檢,出具自檢報告,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自2020年10月1日起,新開工項目使用附著式腳手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架體安裝情況進行檢測,檢測數量不低于同一項目、同一分包單位、同一型號的50%。檢測合格后,建設、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監理單位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

1.西安市附著式腳手架使用登記表(附表1);

2.鑒定(評估)或驗收合格證書、附著式腳手架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附著式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告知登記表;

3.附著式腳手架的安裝、提升、拆除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安裝檢測報告及驗收資料。

(六)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分包單位應對項目管理人員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安裝、拆除以及提升前,應對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全過程監控。施工總承包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巡查。

(七)附著式腳手架嚴禁堆載物料和施工機具。提升操作時,架體上嚴禁站人,電源總控制箱(配電箱、柜)不得隨架體提升。下方地面應設警示區域并設專人看護。遇5級及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附著式腳手架安裝、拆除及提升作業。

(八)附著式腳手架使用期間,每月應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維護保養。項目停工超過1個月的,復工前,應由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單位對附著式腳手架進行聯合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項目停工超過6個月的,復工前,應重新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由建設、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監理單位對附著式腳手架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為全面提升本市附著式腳手架管理水平,2021年1月1日起,創建市級觀摩工地的新開工項目使用附著式腳手架的,需使用與鑒定(評估)證書一致的全鋼附著式腳手架;2021年5月1日起,推薦省級文明工地的新開工項目使用附著式腳手架的,需使用與鑒定(評估)證書一致的全鋼附著式腳手架;2021年10月1日起,創建市級文明工地的新開工項目使用附著式腳手架的,需使用與鑒定(評估)證書一致的全鋼附著式腳手架。

三、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

(一)吊籃出租單位出租的吊籃安全保險、限位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產品銘牌清晰,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資料:

1.購買合同、發票、產品合格證(含 安全鎖 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原始資料;

2.安裝驗收檢驗檢測報告、安全鎖標定記錄、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修保養記錄等運行資料;

3.歷次安裝驗收、使用登記資料。

(二)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審批后進行安裝。不能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安裝的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需進行論證,通過后實施。吊籃安裝完畢后,出租單位應組織自檢,出具自檢報告,并向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自檢合格后,使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抽測。抽測比例按照同一工程、同一出租單位、品牌、規格、安裝方式,安裝數量不低于30%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包、監理、使用、出租單位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投入使用。

(三)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

1.西安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使用登記表(附表2);

2.出租合同及作業人員技術交底;

3.安裝檢驗檢測報告;

4.安裝驗收資料。

(四)同一施工現場二次移位的吊籃,由施工總承包、監理、使用、出租單位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停工超過6個月的吊籃,使用前,使用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包、監理、使用、出租單位進行聯合驗收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總承包、使用、出租、監理單位應進行高處作業吊籃班前檢查,并進行空載運行,確保吊籃的技術性能、安全裝置符合標準和規范要求。吊籃的安全鎖,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標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檢測標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廠的安全鎖自出廠之日起在12個月之內有效)。檢測標定標識應固定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

(六)吊籃操作人員應經出租、使用、施工總承包單位聯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施工。吊籃操作人員應當配備獨立于 懸吊平臺 的安全繩,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安全鎖扣,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裝置,安全繩應與安全鎖扣的規格一致,安全繩不得有松散打結現象。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并在直角處對繩進行保護。

四、工作要求

(一)各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分包、吊籃出租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所有本單位名下的設施負有管理職責,必須全面掌握所有設施的使用情況(包括是否在用、是否辦理登記手續、使用項目、使用年限、運行狀態、維保情況等),建立臺賬,實時掌握運行狀態。

(二)各建設、施工、監理、附著式腳手架專業分包、吊籃出租單位應分別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對使用附著式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的項目,附著式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使用、維修保養過程進行安全檢查。

(三)各區(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監管項目設施進場、安裝、檢測、使用、維修保養等環節中各單位履職情況進行檢查,每季度末將附著式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使用登記辦理情況書面報市住建局質安站。

(四)市住建局對各單位、各區(縣)、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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